簽訂部落格代營運合約前須明確的發布平臺與稿件所有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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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落格代營運合約結束後,哪些文章和稿件可以遷走,取決於合約中的發布平臺條款和著作權條款。以代營運公司帳號(ID)發布的文章,保留還是刪除由該帳號的所有者決定。合約中沒有著作權條款時,稿件的著作財產權歸撰寫方所有。

準備更換服務商的公司拿到過往發布清單後,有時會發現文章都發在代營運公司員工個人帳號的Naver部落格上,而稿件檔案只在代營運公司手裡。

1. 部落格代營運的成效記錄在哪個域名和帳號中?

部落格代營運的成效,即搜尋曝光、訪問量和外部連結,記錄在文章所在域名或帳號的統計資料中。 PION在客戶域名下的部落格中發布文章,這些文章的成效計入客戶域名的Search Console·GA4資源。Search Console資源中的搜尋曝光和點選資料,只有域名所有者以及獲得所有者授權的使用者才能檢視。

2. 合約結束後,文章的保留與刪除由誰決定?

合約結束後,本公司能自行決定文章保留與刪除的發布平臺,是自有域名部落格和以本公司名義開設的Naver部落格。以代營運公司名義開設的部落格,則由帳號所有者決定。

發布平臺 文章地址 登入帳號名義 成效記錄 合約結束後的文章
自有域名部落格 本公司域名下的子路徑或子域名 本公司帳號(代營運期間向代營運公司授予管理權限) 本公司的Search Console·GA4資源 由本公司保留·刪除
以本公司名義開設的Naver部落格 blog.naver.com下的本公司ID 本公司的Naver帳號 Naver部落格統計 由本公司保留·刪除(搜尋曝光遵循Naver政策)
以代營運公司名義開設的部落格·體驗團帳號 代營運公司域名或第三方ID 代營運公司或撰寫者 代營運公司資源·撰寫者部落格統計 由帳號所有者決定保留·刪除

Naver部落格沒有驗證Search Console所有權的途徑,無法註冊為Search Console資源,其成效只記錄在Naver部落格統計中。各類部落格能否進行搜尋註冊,請參閱Google與Naver部落格搜尋註冊:按部落格型別區分可註冊與不可註冊的平臺。

PION從客戶處獲得營運所需的訪問與管理權限,在客戶域名下的部落格中發布文章,域名權利歸客戶所有。客戶付款後,PION將稿件著作權(包括二次作品創作權)轉讓給客戶。合約結束時,PION將營運權限和帳號移交給客戶。

3. 稿件著作權的預設歸屬與轉讓條款

代營運公司稿件的著作權在創作完成時歸撰寫方。其中的著作財產權,只有合約中寫明轉讓條款時才會轉移給本公司。 按照韓國《著作權法》第2條(2026年8月11日施行)的定義,作者是指創作作品的人。根據第10條,著作權“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時起產生”。根據第9條,“以法人等名義公開發表的職務作品”在合約或工作規則沒有另行規定時,作者為該法人等。代營運公司寫手撰寫的稿件不屬於本公司的職務作品。

根據第45條,即使轉讓了全部著作財產權,沒有特別約定時,推定不包括二次作品創作權。如果只獲得了使用許可,根據第46條,只能“在許可的使用方法及條件範圍內”使用稿件。根據第14條,著作人格權“專屬於作者本人”,不能轉讓。如果計劃修改稿件後重新發布,還應在與代營運公司簽訂的合約中寫明:著作人格權持有方不行使該權利。

合約條款表述 合約結束後本公司可以做的事 撰寫者·代營運公司一方保有的權利
轉讓著作財產權,包括二次作品創作權 保留髮布、在其他渠道重新發布、翻譯·摘要 著作人格權
轉讓著作財產權,無特別約定 保留髮布、按原文重新發布(在Naver部落格上發布除外) 著作人格權、二次作品創作權(推定不在轉讓範圍內)
使用許可 在許可的期限和方式範圍內發布 著作人格權、全部著作財產權

檢查提案書和合約草案中的發布平臺條款與著作權條款時,請按以下順序進行。

  1. 在交付成果條款中確認是否移交發布URL和稿件檔案。記下發布URL屬於哪一類:本公司域名、以本公司名義開設的Naver部落格,還是代營運公司的域名·部落格。
  2. 找出含有“著作權”“著作財產權”“智慧財產權”任一詞語的條款,記下權利歸屬主體以及是否包含二次作品創作權。沒有此類條款時,標註為“無”。
  3. 上述兩項中只要有一項歸屬代營運公司一方,或者沒有著作權條款,就應在簽字前要求代營運公司修改:發布URL改為本公司域名或以本公司名義開設的部落格,著作權條款改為包含二次作品創作權的轉讓條款。同時要求寫入一項保證條款,確認代營運公司已從撰寫者處取得相關權利。

發布平臺和著作權以外,營運範圍、報告方式等需要在會議上向代營運公司詢問的事項,請參閱選擇GEO代營運前應確認的部落格自動管理營運清單。

4. Naver部落格帳號不可轉讓與代營運方式

Naver帳號營運政策規定會員不得將帳號轉讓給他人。因此,代營運公司用自己ID營運的部落格,在合約結束時無法移交給本公司。 Naver在帳號營運政策(2023年9月15日施行)中規定:“會員不得將本人帳號出售、轉讓、出租給他人或提供作擔保,也不得許可他人使用。”

以公司名義營運的部落格,可以用同一政策中的團體會員帳號開設。團體會員帳號的管理員負責管理成員的登入方式和貼文發布。如果代營運公司表示連Naver部落格發布也一併負責,應問清使用哪個帳號、以何種權限發布,並把答覆寫進合約。

根據Naver服務使用條款(2025年7月10日施行),會員發布貼文時,即向Naver授予“儲存、複製、修改、公開傳輸、展示、發行、創作二次作品(僅限翻譯)等使用權限”,且不受期限和地域限制。要在Naver部落格上發布代營運公司的稿件,轉讓條款必須包含二次作品創作權,或者使用許可的範圍必須涵蓋需授予Naver的權限。

5. 體驗團·評測型代營運的標示義務

經部落格推廣代營運公司獲得報酬的撰寫者,必須在每篇體驗團·評測型文章中披露經濟利益關係。作為廣告主的本公司同樣負有這項披露義務。 關於推薦·保證等的標示·廣告審查指南(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例規第499號,2026年6月1日施行)寫明“廣告主或推薦·保證人應當公開此類經濟利益關係”。廣告代理公司員工在部落格上發布商品推薦文章的情形,也被列為須公開的示例。

同一指南指出,對於部落格等文字媒體,把標示文字“刊登於各篇內容的標題或開頭部分”是適當的公開方式。放在開頭部分時,可以採用不同的字號或顏色,使其與正文區分開來。撰寫使用評測的人必須“實際使用過”該商品。本公司應在合約中指定發布前的審核負責人。負責人逐篇檢查披露報酬的標示文字放在哪裡,以及撰寫者是否實際使用過該商品。

Google在Google網頁搜尋的垃圾內容政策(2026年9月2日更新)中,把“向他人寄送產品,換取對方撰寫關於該產品的文章並附上鍊接的行為”歸入以操縱排名為目的的連結買賣。同一政策規定,新增了rel="nofollow"或rel="sponsored"屬性值的廣告·贊助連結不算違規。因此,體驗團文章中如果有指向本公司網站的連結,審核負責人還要檢查這些屬性值。

PION為客戶網站撰寫併發布稿件,對應GEO代營運服務介紹中的第二個階段,即自有內容的撰寫與發布。AI回答曝光基礎檢測中有一道題詢問品牌是否在自有域名上發布文章。回答完8道題後,結果頁面會顯示自有發布方面是否薄弱。

常見問題

把部落格交給代營運,文章到底歸誰?

合約中沒有轉讓條款時,稿件的著作財產權歸撰寫稿件的一方。根據韓國《著作權法》,著作權自稿件創作完成之時起歸作者所有,單憑付款這一事實,權利不會轉移給本公司。發布文章所用的域名和帳號與著作權相互獨立,需要在合約的發布平臺條款中另行約定。PION在客戶域名下的部落格中發布文章,並在客戶付款後將稿件著作權轉讓給客戶。

代營運公司用自己帳號營運的Naver部落格,合約結束時能移交給我們嗎?

不能。根據Naver帳號營運政策,會員不得將帳號轉讓給他人,也不得許可他人使用。因此,合約結束後仍要由公司繼續營運的部落格,從一開始就應當用公司名義的帳號開設。

可以在以本公司名義開設的Naver部落格上發布代營運公司撰寫的稿件嗎?

滿足以下任一條件即可發布:已受讓稿件的著作財產權(包括二次作品創作權);或者已獲得使用許可,且許可範圍涵蓋需授予Naver的權限。根據Naver使用條款,發布貼文的會員會向Naver授予包括翻譯在內的使用權限,因此發布方公司本身必須有權授予這些權限。

沒有轉讓條款、只憑使用許可發布的稿件,合約結束後會怎樣?

根據韓國《著作權法》第46條,稿件只能在許可的使用方法和條件範圍內使用。如果許可期限隨合約一同結束,就不能繼續保留髮布。要保留髮布,應在許可期限屆滿前,與著作財產權持有方簽訂延長許可期限的合約或轉讓合約。如果還打算翻譯·摘要,也要把二次作品創作權納入合約範圍。

體驗團文章裡只寫“體驗團”,算履行了標示義務嗎?

不算。根據審查指南,“體驗團”和“體驗評測”屬於沒有說清經濟利益關係內容的標示。同一指南指出,適當的標示方法是把寫明報酬內容的文字(如資金支援、折扣、贊助)放在部落格文章的標題或開頭部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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